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南通市德**有限公司、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南通市德**有限公司、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钱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德**有限公司、顾**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德**有限公司、顾**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市德**有限公司、顾**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974元,减半收取5487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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