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9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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