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汽车**家港汽车站与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汽**限公司张家港汽车站(以下简称张家港汽车站)与张*租赁合同、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应支付张家港汽车站房屋租金35000元及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7.50元。因被执行人张*未能履行,权利人张家港汽车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查明,2009年12月3日,张家港汽车站、张*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家港汽车站将位于张家港汽车站二楼外婆烧西侧建筑面积约380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张*使用,租期四年,自2009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后经双方同意将租赁期限变更为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2011年7月,张*将承租的上述部分场所-长途汽车站出口右侧第一、二间房屋转租给杨**。2013年11月5日,张家港汽车书面通知张*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但张*始终未能交付房屋。后张家港汽车站委托律师于2014年9月2日再次敦促张*交还房屋,张*仍未能履行,仍由杨**使用,引起诉讼。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汽车站于2016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港汽车站与张*租赁合同、迁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汽车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张*初字第02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应履行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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