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某某与张*、中国人**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姜某某以内固定未取出不能进行伤残鉴定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