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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程有限公司与於志祥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於志*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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