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於志*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张**与吴**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某与张*、中国人**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张**、刘**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徐**、南京**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江市**程有限公司与夏**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程有限公司与王**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程有限公司与汪**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宏**有限公司与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