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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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