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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农历2002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现年12岁。婚后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疑心病太重,不信任原告,致使夫妻之间矛盾加剧。2006年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为离婚证据不充分,被告撤回起诉,原被告目前处于分居四年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3、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

1、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原、被告所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所生小孩出生日期为××××年××月××日;

3、宝应县人民法院(2005)宝民一初字第113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被告曾于2005年即向法院起诉离婚,说明夫妻关系在10年前就出现了裂痕,产生很多矛盾;

4、原、被告所生小孩书写的一份书面证言,表示其一直跟母亲一起生活,如原、被告双方离婚,愿随母亲一起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谢*辩称:被告认为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与事实不符,多数属于不实之词,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十多年夫妻感情较好,只是近几个月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点争吵,但只要原告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姻观,多从家庭角度考虑,多考虑被告的感受,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还是能维持下去的,就目前而言,绝对没有到了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地步,所以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谢*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被告曾于2005年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引起本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尚不完全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谢*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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