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红亮与盐城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红亮诉被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红亮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红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戴红亮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