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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