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委员会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扬仲裁字第3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审查。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扬**委员会作出的(2013)扬仲裁字第361号张**与江苏**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