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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款有限公司与沈**、潘景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锡**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司)与被告沈**、潘景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司委托代理人鞠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潘景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兴**司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沈**;贷款300万元于2013年2月7日发放,贷款期限6个月;截至2016年2月15日,沈**尚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归还至2013年10月20日;借款期内年利率15%,逾期利率上浮50%;同时双方约定,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未归还借款本息,自贷款到期日起,以贷款本息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收利息。沈**应承担兴**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94600元。

2、人的担保情况:潘景湖为沈**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兴**司有权要求潘景湖本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潘景湖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

3、物的担保情况:沈**、潘景湖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五爱路81-2B2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8844号)、81-1B2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8842号)、81-1B1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8841号)、81-2B1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8843号)为沈**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余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数额分别为1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

请求法院判令:

1、沈**、潘景湖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94600元;

2、兴**司对沈**、潘景湖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

被告沈**、潘景湖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委托律师合同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被告沈**、潘景湖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兴**司按年利率24%主张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合同约定逾期利率为15%上浮50%及贷款期满未按约还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故本院对于其利息主张中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兴**司的其余诉请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市锡**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及赔偿律师费损失9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潘景湖对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无锡市锡**款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及本案中沈**应向其支付的诉讼费用有权以沈**、潘景湖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五爱路81-2B2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8844号)、81-1B2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8842号)、81-1B1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8841号)、81-2B1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68843号)与沈**、潘景湖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产后所得的价款按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分别在15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无锡市锡**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46157元,由兴**司负担496元,由沈**、潘**负担45661元(兴**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的4615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沈**、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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