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恒**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与被执行人**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公司)、吴**、吴**、吴**追偿权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亚**公司、吴**、吴**、吴**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亚**公司、吴**、吴**、吴**支付代偿款320.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3884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亚**公司、吴**、吴**、吴**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至今各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向邮政**苏省分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无锡分行等各银行调查被执行人亚**公司、吴**、吴**、吴**的存款,除依法扣划吴**银行账户存款1000元外未查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该款已用于支付评估费用。本院向无锡市**理中心查询,吴**、吴**、吴**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所有的坐落于XXX的一套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以635800元成交。该款中本院收取执行费3483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恒荣公司691元(垫付的开锁费用),因江苏银行**山北支行对该房产设置了抵押且案件已进入执行,本院根据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的来函依法将余款600276元支付至该院账户。

本院向无锡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亚**公司、吴**、吴**、吴**有其他房产登记。本院向无锡市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亚**公司无对外投资。本院向无锡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亚**公司、吴**、吴**、吴**无车辆登记。本院向无锡市**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吴**、吴**、吴**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本院执行人员至无XXX寻找吴**,但根据物业反映已长期不见人。

因被执行人亚**公司、吴**、吴**、吴**未自觉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20.45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用38840元均未执行到位,案件执行费34833元已收取。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恒**司通报后,张**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亚**公司、吴**、吴**、吴**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或线索,且称多次派人寻找吴**、吴**、吴**但均下落不明。现恒**司不要求进行悬赏执行和审计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亚**公司、吴**、吴**、吴**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恒**司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商初字第011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亚**公司、吴**、吴**、吴**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恒荣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亚**公司、吴**、吴**、吴**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