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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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