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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江苏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江苏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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