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江苏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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