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镇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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