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奥**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赛之欧**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赛之欧**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徐**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09:30到本院第十法庭开庭,上诉人徐州市赛之欧**限公司在已经签收本院传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市赛之欧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州市赛之欧**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徐州市赛之欧**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