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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