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与被告吴**、徐**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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