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市**有限公司与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扬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