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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严*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严*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高*、被告严*甲的委托代理人钱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5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于××××年××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后双方于2010年领养了女孩,取名严*乙,现年6岁。双方均系再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了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严*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存款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严*甲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双方一致同意并通过合法途径领养了小孩,现年已有6岁,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5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江都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领养一女取名严*乙。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等差异,致使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严*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存款5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收养手续以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严*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赵*与被告严*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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