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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桥医院与扬州市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州**桥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扬州市江**疗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行初字第000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扬州**桥医院于2016年2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扬州**桥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扬州**桥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桥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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