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限公司与被告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天**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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