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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徐**、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徐**、刘*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人民陪审员薛**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两次庭审。原告汪*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审理中,原告汪*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称:原告与被告徐**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徐**与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交往过程中赠与大量物品及现金给被告刘*,包括汽车、现金、手表、电脑、金元宝、项链及手机等,上述物品均为原告与被告徐**夫妻共有财产,被告徐**无权单方面处分上述财产,其赠与行为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赠与无效,并判令被告刘*返还财产(苏E×××××马自达轿车、现金100000元、金元宝、手机、浪琴手表、金项链)折价款合计人民币305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汪*明确,上述财产均要求返还原物,如不能返还,则要求支付折价款30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辩称:被告刘*与被告徐**不认识,原告所说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刘*在检察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在深夜在工作人员诱导之下才作出的,故对其内容全部不予认可。苏E×××××马自达轿车的确登记在被告刘*名下,当时购车款是由被告刘*认识的“钱程”代为垫付的,后已将钱款归还“钱程”,还款金额为现金十多万元,具体时间记不清。即使是被告徐**赠与被告刘*上述财产,被告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且原告与被告徐**的夫妻共同财产远大于该案所涉及的财产,因此,该赠与是被告徐**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分,如原告认为被告徐**的行为侵犯夫妻共有财产权益,应向被告徐**主张。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刘*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与被告徐**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3日,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苏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该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被告刘*作为证人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陈述,其中提及:2010年4、5月份左右开始在XX酒店会所做脚摩技师;照片(徐**)上的人认识的,他说他姓钱,我们都叫他钱总;钱总帮我买了一部车,就是我现在开的那辆红色的马自达,2012年12月底钱总开着他自己的马自达6带我一起去的园区马自达4S店,然后我选中了这一款红色马自达6睿翼,上好牌照全部办好大概付了十七、八万块钱,当时钱总把我的身份证提供给4S店,最后上牌就登记了我的名字,但具体付钱的过程我不清楚,都是钱总去付钱的,所有买车的钱,包括保险、上牌等费用都是钱总出的;钱总大概2012年下半年还送过我一部三星GalaxySⅢSCH-I939手机(IME352005053349109,MEID35200505334910901),大约3000多元;2013年1月钱总送了我建行的20克金元宝,价值7000多元,说是送我的生日礼物;我现在工商银行的卡上有一万多块钱,加上建设银行的卡上连理财产品一共有的十一、二万块钱,共计在十三万左右,做理财产品的钱也是钱总给的,是10万元,大概在2012年9月的一天,用现金给我的;有一次钱总还送了我一块浪琴手表(L42984LaClassiquedeLongines36563870),价格在7000到10000元之间;钱总还给过我一条细的黄金项链,戴了大概半年左右,钱总带我去观前街美罗对面的那家金店,换了一条光链,大概是10多克,他贴了大概4000、5000元钱;2011年到2012年间,我和钱总多次发生了两性关系。原告汪*据此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

审理中,依原告汪*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刘娟名下苏E×××××马自达轿车一辆及银行存款100538.18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询问笔录、(2014)园刑二初字第0150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在答辩时虽称不认识被告徐**,但在侦查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里已核对过该人照片,对其所谓“钱总”即是徐**并无异议,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还称其在检察机关所作的陈述均是在工作人员诱导之下作出的,但其未能进行举证,该观点本院亦不予采信。故对于被告徐**向被告刘*赠与本案所涉相关财产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徐**在与原告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与被告刘*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单方将涉案财产赠与刘*,有悖公序良俗,侵犯了汪*的合法权益,亦扰乱社会公德,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原告汪*主张被告刘*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应予支持。根据其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受赠财产包括现金10万元、牌号为苏E×××××的马自达6睿翼轿车一辆(价值十七、八万元)、20克金元宝一只(价值约7000元)、三星手机一部(IME352005053349109,MEID35200505334910901,价值约3000元)、浪琴手表一只(L42984LaClassiquedeLongines36563870,价值7000元至10000元)、金项链一条(换购,差价4000元至5000元)等。鉴于被告刘*未向本院出示除现金10万元以外的其他物品,无法确认其具体价值,故参照刘*本人的陈述确定物品的价值,当上述物品不能返还原物时,则应按相应价值返还。由于上述物品赠与后,均由被告刘*保管及使用,故应按原价返还。即牌号为苏E×××××的马自达6睿翼轿车价值17万元、20克金元宝价值7000元、三星手机一部(IME352005053349109,MEID35200505334910901)价值3000元、浪琴手表一只(L42984LaClassiquedeLongines36563870)价值70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4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徐**将现金10万元、牌号为苏E×××××的马自达6睿翼轿车一辆、20克金元宝一只、三星手机一部(IME352005053349109,MEID35200505334910901)、浪琴手表一只(L42984LaClassiquedeLongines36563870)、金项链一条等财产赠与被告刘*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汪*返还人民币10万元及上述其他财产原物;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其相应价值款项:牌号为苏E×××××的马自达6睿翼轿车价值为17万元、20克金元宝价值为7000元、三星手机一部(IME352005053349109,MEID35200505334910901)价值为3000元、浪琴手表一只(L42984LaClassiquedeLongines36563870)价值为70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为40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6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7796元,由原告汪*负担358元,被告刘*负担743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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