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何**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清河区人社局主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撤回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