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常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72元,由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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