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宝诉被告金**、沈**、金**织造(苏**限公司、王**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钱*宝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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