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江**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周*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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