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峰诉被告南通市**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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