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南通市**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诉讼原则,上诉人住所地在南通市闸东高店工业园区-001号,故本案应由南京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南京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冷崇平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沙洲村许家湾子村300号9幢604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住所地南京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恒**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