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姜**等管辖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南通**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与被告南**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人公司”)、姜**、陈*、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发现原告东**司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所载买方即为本案原告东**司,卖方为被告三人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应从其约定。本案原告东**司与被告三人公司就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应由买方即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位于南**开发区,属于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该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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