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宜**有限公司与无锡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宜**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宜**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无锡中**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宜**有限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