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朱**、南通**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