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上海人立(常熟**限公司、上海**限公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人立(常熟**限公司、上海**限公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本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上海人立(常熟**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借款11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376977.28元(计算至2013年4月23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13年4月2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上海人立(常熟**限公司支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律师费1953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中国建设**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海**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坐落于上海市汉口路589号全幢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1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章**对被告上海人立(常熟**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限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1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6411元,由中国建设**常熟分行负担2768元,上海人立(常熟**限公司负担103643元,上海**限公司、章**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上海**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坐落于上海市汉口路589号全幢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1675996.28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商初第0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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