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周*、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周*、郑**、卢**、冯**、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33647.23元,并支付以5033647.23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6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二、常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以5033647.23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0.5倍,自2013年6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三、常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10105元。四、常熟市**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周*抵押的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115、2116、2117、2118的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7.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常熟市**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郑**、卢**抵押的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50的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92.4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五、郑**、卢**、冯**、黄**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中常熟**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66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诉讼费合计53066元,由常熟**有限公司负担。郑**、卢**、冯**、黄**对常熟**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常熟**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但均已设定抵押。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周*所有并抵押的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115、2116、2117、2118房屋及被执行人郑**、卢爱芬所有并抵押的的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50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其余房产,因涉及对其他债权抵押,本案中不宜处置。之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5378868.4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经本院拍卖流拍的房屋及本案中不宜处置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熟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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