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练文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姚*与练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苏中民终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一、练文红于2013年10月8日前一次性归还姚*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15万元。如练文红未按期足额支付,姚*有权按照原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确认在练文红履行完上述还款义务后,本案再无纠葛;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诉讼保全费3220元,合计13220元,由练文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练文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处房产登记即常熟市虞山镇常福别墅区107幢103室,但已设定抵押,本案不便处置。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3992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3)苏中民终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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