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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林**、周*、郑**、卢**、何**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林**、周*、郑**、卢**、何**追偿权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125262.91元,并支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125262.91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6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二、江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125262.91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0.5倍,自2013年6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三、江苏**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2105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保有限公司指定帐号,或汇入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四、常熟市**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林**抵押的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28-2031、2127、2135-2141房屋、周*抵押的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11、2079、2080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五、郑**、卢**、何**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中江苏**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9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46399元,由江苏**限公司负担,郑**、卢**、何**对江苏**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所有的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11室、2079室、2080室房屋三套、被执行人林*和所有的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28-2031室、2127室、2135-2141室房屋十二套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2658900元(每套房屋的评估值分别为,2028室,209500元;2029室,218200元;2030室,220400元;2031室,199900元;2127室,236600元;2135室,153400元;2136室,164500元;2137室,164500元;2138室,164500元;2139室,164500元;2140室,164500元;2141室,153400元;2011室,154400元;2079室,145300元;2080室,145300元)。之后,经过本院网上司法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720000元(每套房屋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分别为,2028室,135000元;2029室,141000元;2030室,142000元;2031室,129000元;2127室,153000元;2135室,100000元;2136室,106000元;2137室,106000元;2138室,106000元;2139室,106000元;2140室,106000元;2141室,100000元;2011室,100000元;2079室,95000元;2080室,95000元)。之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保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720000元接受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28-2031室、2127室、2135-2141室、2011室、2079室、2080室房屋十五套以折抵本案部分款项。此外,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0701号案件[执行案号:(2014)园执字第1160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和所有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28室房屋一套(属于首封),之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0701号案件将对该房屋的处置权移交给了本案;本院(2013)熟民初字第0441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所有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11室、2079室、2080室房屋三套(属于首封),之后本院(2013)熟民初字第0441号案件将对上述房屋的处置权移交给了本案;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所有的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11室、2079室、2080室房屋三套、被执行人林*和所有的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28-2031室、2127室、2135-2141室房屋十二套。

之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和有银行存款人民币34590元(已划拨,属于本案执行费),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除上述抵债房屋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周*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1045-1048、6号1003、1099-1103、2012-2015、2115-2118,被执行人林*和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阜湖路45号(城市之光)1号楼302室、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1054-1069、1077-1083、6号1043、1045、1046、2121-2126、2128-2134,被执行人郑**、卢**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商海住宅区18幢102、202、常熟市阜湖路45号城市之光5幢2201、1号楼-105、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1011、1014-1016、1070-1076、6号2050,被执行人郑**、卢**共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10幢1001室(份额为10%),上述房屋已被他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被执行人郑**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何**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但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车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上述财产抵债后,扣除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保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评估费人民币1340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557166.91元、支付利息(以人民币4125262.91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6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以人民币4125262.91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0.5倍,自2013年6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之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保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1720000元接受上述拍卖财产折抵本案部分债务,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且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抵债,故上述拍卖财产已无查封的必要。此外,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抵债的房屋、暂无法处置的房屋、车辆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原属被执行人周*所有的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11室、2079室、2080室房屋三套、被执行人林*和所有的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28-2031室、2127室、2135-2141室房屋十二套作价人民币1720000元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保有限公司所有。本案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在九十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自行负担相关费用;上述财产自交付之日起相关的责任风险由本案申请执行人常熟市**保有限公司承担。

二、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周晔所有的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11室、2079室、2080室房屋三套、被执行人林*和所有的位于常熟**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2028-2031室、2127室、2135-2141室房屋十二套。

三、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四、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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