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得来得非织**公司、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造有限公司、王**、李**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得来得非织**公司、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造有限公司、王**、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一、常熟市得来得非织**公司给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695332.62元,并支付以2695332.62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颁布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18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的利息。二、常熟市得来得非织**公司给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以2695332.62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颁布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3倍,自2013年12月18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的违约金。三、常熟市得来得非织**公司给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4134元。四、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造有限公司、王**、李**对常熟市得来得非织**公司的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905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4056元,由常熟市得来得非织**公司负担。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造有限公司、王**、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得来得非织**公司、王**、李**涉案多起,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古里淼泉第二工业园的房地产、王**和李**名下位于常熟市虞山镇兴福街136号等房地产被他案查封且均设立抵押,在本案中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常熟市**造有限公司支付了申请人40万元。后于2015年4月15日常熟市**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常熟市**造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保有限公司共计2793522.62元,已经履行40万元,剩余2393522.62元,于2015年5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如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完毕,当事人别无纠葛。如常熟市**造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有权按照原判决书剩余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执行费30335元由常熟市**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鉴于本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熟市**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常熟市**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