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限公司与苏州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限公司与苏州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熟虞商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信**有限公司支付常熟**限公司水费77147.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08元,由苏州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0元;经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是未发现该辆汽车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79005.25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熟虞商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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