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许**、杨**归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99300元及计算至2014年5月19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27583.68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许**、杨**支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24215元。上述第一、二款项由许**、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如许**、杨**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第三人常熟服**限公司有权对许**、杨**承租的位于服装城时装中心一楼1-215、1-216、1-217、1-411、1-18A号营业用房的承租权(包括优先续租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中国建设**常熟分行有权就上述所得款项在最高额人民币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46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5469元,由许**、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的银行存款;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第三人常熟服**限公司对许**、杨**承租的位于服装城时装中心一楼1-215、1-216、1-217、1-411、1-18A号营业用房的承租权(包括优先续租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处理,申请执行人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计人民币1540726.8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735840.88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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