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陈*前、陈**、陈**、黄**、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支付至2014年8月27日的罚息人民币42821.33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500元。三、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陈*前、陈**、陈**、黄**、陈**、李**对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3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340元,由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陈*前、陈**、陈**、黄**、陈**、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执行到位89988元,查明被执行人黄**名下有四套房产,其中与陈**共有三套(分别位于常熟市尚湖花园别墅×幢、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想世纪8幢×、浙江浦江县国泰兰山庭院豪园2幢×、×、15A、16A号商铺),黄**独有一套位于浙江浦江县下季宅一区×号,被执行人陈**与李**共有一套房产,位于浙江浦江县恒昌财富广场商铺×号,五处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其中四套被查封,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1005673.33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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