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好**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好**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好**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好**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州好**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7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396元,由原告苏州**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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