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陶国新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被执行人陶*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陶*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透支本金16551.57元,支付截至2013年8月15日的利息、滞纳金合计5412.12元,合计21963.69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等。二、案件受理费349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269元,由被执行人陶*新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232.69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查找无着,对于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理。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车辆、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