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江苏金**限公司、常熟市**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薛**、金*、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江苏金**限公司、常熟市**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薛**、金*、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5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该生效裁判:一、江苏金**限公司返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至2014年4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14229.65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二、江苏金**限公司偿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律师费240671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金**、金*、严?对江苏金**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薛**对江苏金**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常熟市**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对江苏金**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45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项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8459元,由江苏金**限公司负担,常熟市**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金**、薛**、金*、严?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珹所有的常熟市御兴园小区21幢、被执行人金**、薛**所有尚湖小区二区74幢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611300元、4714400元,现上述房地产正在处置之中。被执行人江苏金**限公司所有的常熟市北新路12号、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市常昆工业园北新路12号5幢房地产均抵押给了江苏常熟**有限公司,现正在处置之中。2014年8月4日,江苏金**限公司所有的常**银行股权经拍卖变现并优先归还股权质押所对应的常**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尚余款项3757023.65元已入本院账户,等待相关案件处置完毕后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0343359.6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处置之中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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