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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常熟分行与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常熟分行与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姜*支付中国农业**常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197.66元及利息、罚息、复*(至2014年4月1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计7710.93元,自2014年4月19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按《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偿付中国农业**常熟分行律师费用9716元。中国农业**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姜*抵押的苏EW011M奔驰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982元,公告费607.5元,合计诉讼费4589.5元,由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名下有苏EW011M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不知下落,故无法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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