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熟虞商初字第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有限公司货款258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6070元,由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苏州**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常熟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付涉诉近十起,案件标的逾千万元,负债累累。苏州**有限公司已停业,关联企业常熟市**有限公司位于本市古里镇新桥村工业园的房地产已抵押给银行且已判决生效(1500万元)。此外,本院未能查获苏州**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26409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由于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负债累累,致本案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熟虞商初字第0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