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顾**、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顾**、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尚民初字第03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张家港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损失共计人民币270159.20元,由于被告顾**已垫付22000元,差额部分248159.20元由被告中国平**张家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二、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损失共计225238.80元,被告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国平**张家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顾**22000元。四、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1元,由原告王**负担335元,被告顾**负担1216元,被告徐**负担18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顾**、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分别向常熟市房管处和张家港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顾**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车辆未找到,致无法执行。本院冻结了中国平安财**家港支公司返还顾**的22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和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顾**名下的车辆已由本院查封,但因未找到车辆致不便执行。本院对中国平安财**家港支公司返还给顾**的22000元进行了冻结,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熟尚民初字第03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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