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常熟市**务有限公司、徐**、徐*、苏州**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徐**、徐*、苏州**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27659.1元及利息、罚息、复*(计算至2014年8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人民币31224.66元,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二、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697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徐**、徐*对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执行人苏州**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168元,由被执行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徐**、徐*、苏州**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宪名下有常熟市谢桥西街127号房屋1幢,设有抵押权,本案中不宜处置,徐宪名下另有苏E×××××汽车1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4196021.76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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