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陈**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常熟分行透支本金人民币172486.05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2月24日的利息、滞纳金人民币20869.05元,合计人民币193355.1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中国建设**常熟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09元,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629元由陈**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B2501、B2502、B2503、B2504、B2507、B2508、B2605、B2606、B2609、B2610、常熟市泰山南路26号中南世纪城8幢2909室,因上述房屋均由另案查封,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96984.10元、支付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无法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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