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常熟分行与陈**、周*、郑**、方小*、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诉被执行人陈**、周*、郑**、方小*、周**、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陈**、周*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借款本金1911217.63元及计算至2013年12月3日的利息25529.56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执行人陈**、周*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律师费48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郑**与方小*对被执行人陈**、周*在本案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郑**、方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陈**、周*追偿。四、被执行人周**与张**对被执行人陈**、周*在本案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周**、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陈**、周*追偿。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周*所抵押的常熟市**央花园27幢×室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案件受理费228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7876元,由被执行人陈**、周*负担,被执行人郑**、方小*、周**、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周*所抵押的常熟市**央花园27幢×室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该房屋经过公开拍卖,由案外人祁*出价117.50万元竞得,扣除装修折价款9658元、评估费10570元、执行费22530元,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受偿1132242元。此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名下常熟市**央花园30幢×室房屋正在本院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社新名下有苏E×××××汽车1辆,但该车目前查找不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本金1132242元,未执行到位880716.19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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