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陈*前、陈**、陈**、黄**、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陈*前、陈**、陈**、黄**、陈**、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至2014年8月2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人民币242927.58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二、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5358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责任公司指定账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陈**、李**对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前、陈**、陈**、黄**对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4598元,由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常熟市**有限公司、陈*前、陈**、陈**、黄**、陈**、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42883.58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黄**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纪中心-创想世纪8幢1205室、浙江省浦江县下季宅一区110号、浙江省浦江县国泰·兰山庭院豪园2幢15、16、15A、16A号商铺;被执行人陈**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浦江县恒昌·财富广场商铺1218号,上述财产均设有抵押权且有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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